闫金良、王建岗、刘建军、杜雄、马志亮: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雍、毛海燕、毛海峰、闫金良、王建岗、刘建军、杜雄、马志亮、王治有、鄂尔多斯市方圆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雍、毛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6日欠息40506810.79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8.9375‰计算)。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方圆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鄂尔多斯市方圆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规划经四路东、规划纬一路南、规划经五路西、规划纬二路北住宿餐饮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鄂国用(2013)第00067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号为:鄂他项(2014)第000031号)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鄂尔多斯市方圆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杨雍、毛海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杨雍、毛海燕、毛海峰、闫金良、王建岗、刘建军、杜雄、马志亮、王治有、鄂尔多斯市方圆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雍、毛海燕、毛海峰、闫金良、王建岗、刘建军、杜雄、马志亮、王治有、鄂尔多斯市方圆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雍、毛海燕追偿。
案件受理费594334.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雍、毛海燕、毛海峰、闫金良、王建岗、刘建军、杜雄、马志亮、王治有、鄂尔多斯市方圆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