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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康翠娥与被执行人姬建国、姬建华、鄂尔多斯易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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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13 15:45:42 打印 字号: | |
  姬建国、姬建华、鄂尔多斯易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翠娥与被执行人姬建国、姬建华、鄂尔多斯易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41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联系人:孟和巴图(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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