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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盛世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杜培清、李翠玲、红星、高玉峰、蔺财、牛润、万忠英、康建设、李爱国、程峰、陈刚、李憨、刘俊霞、高奋利、李永胜、潘宝程、杨兆伟、潘桂霞、蔺文光、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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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10 20:44:03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盛世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杜培清、李翠玲、红星、高玉峰、蔺财、牛润、万忠英、康建设、李爱国、程峰、陈刚、李憨、刘俊霞、高奋利、李永胜、潘宝程、杨兆伟、潘桂霞、蔺文光、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盛世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80万元及截止2016年9月20日欠息14797945.66元;并支付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6.875‰计算)。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40号街坊盛世阳光家园小区3号楼802、702、701、-103号酒店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20832、120833、120846、120836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311884、109041311883、109041311881、109041311882号)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盛世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杜培清、李翠玲、红星、高玉峰、蔺财、牛润、万忠英、康建设、李爱国、程峰、陈刚、李憨、刘俊霞、高奋利、李永胜、潘宝程、杨兆伟、潘桂霞、蔺文光、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杜培清、李翠玲、红星、高玉峰、蔺财、牛润、万忠英、康建设、李爱国、程峰、陈刚、李憨、刘俊霞、高奋利、李永胜、潘宝程、杨兆伟、潘桂霞、蔺文光、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盛世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54789.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盛世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杜培清、李翠玲、红星、高玉峰、蔺财、牛润、万忠英、康建设、李爱国、程峰、陈刚、李憨、刘俊霞、高奋利、李永胜、潘宝程、杨兆伟、潘桂霞、蔺文光、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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