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公告(上诉人李志祥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鲍梅、李小军、赵玉林、乌达巴拉、徐浩鑫、高冰阳、乔龙、郭军、郭玉岗、代海燕、鲍先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12-11 17:40:15 打印 字号: | |
  李小军、赵玉林、乌达巴拉、徐浩鑫、高冰阳、乔龙、郭军、郭玉岗、代海燕: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7)内06民终1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志祥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李志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