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内蒙古恒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吕勇、郑艳、吕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7939745元及截至2017年2月20日逾期利息3562299.53元;并支付从2017年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
二、被告内蒙古恒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吕勇、郑艳、吕玉平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恒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吕勇、郑艳、吕玉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99310.2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内蒙古恒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吕勇、郑艳、吕玉平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