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益民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梁树荣、尤增华、尤保存、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7)内06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02.01元,减半收取计131251.01元,保全费5000元,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