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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准格尔旗益民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梁树荣、尤增华、尤保存、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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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04 16:11:06 打印 字号: | |
  准格尔旗益民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梁树荣、尤增华、尤保存、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7)内06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02.01元,减半收取计131251.01元,保全费5000元,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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