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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凯石化有限公司、杨卫江、张满仓、吉日噶拉图、尤罗成、任四清、王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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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30 16:58:48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凯凯石化有限公司、杨卫江、张满仓、吉日噶拉图、尤罗成、任四清、王春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凯石化有限公司、杨卫江、张满仓、吉日噶拉图、尤罗成、任四清、王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晓婷(助理)

电 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 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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