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有多等级伤残时,如何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问题,2017年之前,我市在多等级伤残赔偿案件中附加赔偿指数的计算,均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认定的综合赔偿指数进行计算赔偿额,自2017年起,鉴定机构对附加赔偿指数不再出具鉴定意见。目前全国各地区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计算各不相同,因此建议我市法院开会研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统一规范我市法院统一计算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方法,以便于对同类案件适用同一标准予以判决,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
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公式:伤残赔偿指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指数N。在上述公式中,N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例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六级、一个七级、一个九级,则最高级为六级,六级的赔偿指数为50%,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存在多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计算附加赔偿指数,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范围为0%-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10%。对伤残赔偿指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由法官在0%-1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目前各地区法院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二级为10%,三级为9%…十级为2%;第二种是五级以上每一等级计算一个固定值4%,六级以下每一等级计算一个固定值2%;第三种是每一级为固定值2%或3%。各地区不尽相同,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全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确定。为我市同案适用同一标准进行裁判,避免同案不同判,特提出以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