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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誉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翔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元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杜雄、乔美霞、张平元、王凯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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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9-13 09:59:31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誉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翔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元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杜雄、乔美霞、张平元、王凯勃:

    原告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7年12月15日上午9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0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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