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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安占林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树清、被告李香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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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17 11:07:23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赵树清、李香娃: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内06民初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树清、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天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800万元债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人可以申请续行保全。”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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