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宁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怀卿、丁云飞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祁传江建设工程实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怀卿、丁云飞向本院申请追加祁宁宁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孟和巴图(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