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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孟春梅申请执行恒安公司劳动仲裁裁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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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9-26 14:29:49 打印 字号: | |
  孟春梅:

    复议申请人鄂托克旗恒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因孟春梅申请执行恒安公司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4执异2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复2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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