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凯通建设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包头市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7执异10-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复4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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