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海燕与被执行人李爱国、程峰、鄂尔多斯市爱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爱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爱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爱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收到复议申请书15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孟和巴图(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