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海燕与被执行人李爱国、程峰、鄂尔多斯市爱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爱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爱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16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孟和巴图(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