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万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中富建筑有限公司、郝占岗、周文霞、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宏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被告内蒙古万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万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中富建筑有限公司、郝占岗、周文霞、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宏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晓婷(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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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 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