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泰晟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侯利军、王文明、吕雄、赵耘、吕波陶、王丽、张彦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泰晟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侯利军、王文明、吕雄、赵耘、吕波陶、王丽、张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各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泰晟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7287900元及截至2017年8月1日的欠息28109034.33元,并支付从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复利和罚息;二、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判令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侯利军、王文明、吕雄、赵耘、吕波陶、王丽、张彦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