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伟、郭侯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杨伟、郭侯白、刘斌、李建光、马智源、张欣、刘敏、李鹏飞、杨文明、杨静、付宇泽、王海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伟、郭侯白、刘斌、李建光、马智源、张欣、刘敏、李鹏飞、杨文明、杨静、付宇泽、王海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各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伟、郭侯白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506197.18元及截至2017年8月2日的欠息10145121.35元,并支付从2017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复利和罚息;二、判令被告杨伟、郭侯白、杨静、付宇泽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判令刘斌、李建光、马智源、张欣、刘敏、李鹏飞、杨文明、杨静、王海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