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严生:
本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胜区法院)在执行王鸿胤与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威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王鸿胤向本院提出将该案提级执行的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监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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