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凤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海军、邬喜梅、冯永飞、杨艳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郝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晓婷(助理)
电 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 一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