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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李志祥上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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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9-13 17:23:11 打印 字号: | |
  鲍梅、李小军、高冰阳、赵玉林、代海燕、郭玉岗、郭军、乔龙、乌达巴拉、鲍先锋、徐浩鑫:

    李志祥上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鲍梅、李小军、高冰阳、赵玉林、代海燕、郭玉岗、郭军、乔龙、乌达巴拉、鲍先锋、徐浩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王晓婷(助理)

    办公室电话:8160324、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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