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凯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龙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