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铸、陈文宇与被上诉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秀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贺秀玲:
本院受理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铸、陈文宇与被上诉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11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