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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君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玄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军、邬海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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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6-27 11:05:09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君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玄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军、邬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君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自欠息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5582383.41元,及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产生的罚息、复利(均按月利率13.325‰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路77号三联商住小区A座12层(产权证号:蒙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51212967号、1051212968号、1051212969号、1051212970号、1051212971号、1051212972号、1051212973号、1051212974号、1051212975号、1051212976号、1051212977号、1051212978号、1051212979号、1051212980号、1051212981号)房产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享有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君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被告内蒙古玄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军、邬海燕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玄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军、邬海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君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69711.9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君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玄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军、邬海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00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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