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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丰泰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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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28 15:03:06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丰泰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慧、李晓明、赵永平、张帆、杨晓东、边平、李小兵、郭云震、兰虎彪、李正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丰泰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慧、李晓明、赵永平、张帆、杨晓东、边平、李小兵、郭云震、兰虎彪、李正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各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鑫丰泰农牧业开发公司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本利合计41558247.73元,并支付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判令被告李晓明、杨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判令杨慧、李晓明、赵永平、张帆、杨晓东、边平、李小兵、郭云震、兰虎彪、李正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定于2017年1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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