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玉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刚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全玉明、袁永胜仲裁裁决一案中,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袁永胜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该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执异16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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