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张时平、高乌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王晓婷(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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