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锋、吴春梅、武在行:
本院受理的赵军与孙国锋、吴春梅、武在行、张奋义、韩成凯等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执异5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监督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晓婷(承办人)、王越(书记员)
办公室电话:8378360、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