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在杭锦旗,我在外地出差”,“我在上海”、“我在银川”、“我在张家口”……这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就像长了“飞毛腿”一般周游于全国各地,可就是不在杭锦旗!
2016年,杭锦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某申请执行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案后,被执行人就跟执行人员玩起了“躲猫猫”,执行手续也一直送不出去。执行人员通过网络五查、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等方式都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踪影。
通过多方打听,执行干警了解到被执行人时常驾驶一辆宝马牌汽车出行,曾多次在杭锦旗锡尼镇某酒店出现等情况。为了找到被执行人,执行干警采取了“守株待兔”的方式,经过连续多日的蹲守,终于发现被执行人驾驶一辆宝马汽车在某酒店出现,执行干警随即开车跟随并以打手势方式示意其停车,谁知被执行人竟猛踩油门、加速逃离。为确保其车上乘车人员和儿童的安全,执行人员没有进行追赶,而是继续对其进行蹲守。当日下午,执行干警在被执行人准备驾驶一辆商务车出行时,对其进行拦截并带至法院执行局送达执行手续、进行询问。
询问中,被执行人一口咬定自己刚从上海回来,为揭穿其谎言,执行干警将在某酒店调取的酒店近期的监控视频进行播放。
鉴于被执行人存在明显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然而,观看了监控视频,宣布了拘留决定后,被执行人竟采取吞食携带的钥匙,用头撞地等自残方式企图再一次逃避法律责任。执行干警及时将其制服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随即将其送往杭锦旗人民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经查,被执行人身体并无异常,且无其他疾病,当天晚上11时,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并通知了其家属,被拘留后,郝某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
规避执行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法律的权威,更损害了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在此,提醒每一位被执行人:拖、逃、赖等手段不能免除法律义务,相反还可能因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