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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裕泰种养殖业有限公司、杜霖、王俊峰、王蕴强、高俊芳、王岭峰、孔庆喜、杜丽、常文武、杜军、杜小琴、姬建国、单军、张林、王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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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2-30 15:16:15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裕泰种养殖业有限公司、杜霖、王俊峰、王蕴强、高俊芳、王岭峰、孔庆喜、杜丽、常文武、杜军、杜小琴、姬建国、单军、张林、王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16)内06民初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金27500万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至2016年8月8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5962639元”补正为“本金2750万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至2016年8月8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5962639.6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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