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非、李耀: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龙、刘文娟与被告王永成及第三人赵志非、李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乌云其木格(承办人)、旭日(书记员)
办公室电话: 0477-8160356 0477-8160357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