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勇泰酒店有限公司、卢世清:
本院受理原告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134号民事擦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勇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新政府东侧的商业房产14套,产权证号分别为: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11101875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11101879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11101880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11101881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11101882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11101883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11101884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11101885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11101886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11101887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11101889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11101890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31102684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31102685号,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转移、变更、抵押等相关登记;二、查封被告卢世清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二区二街坊锡尼路南商业房,产权证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2004004779号;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四街坊一栋住宅和商业房,产权证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999000884号,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转移、变更、抵押等相关登记;三、查封被告卢世清所有的路虎车一台,车号牌为蒙KJ2232,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上述车辆的产权转移、变更、抵押等相关登记。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前,原告可以申请继续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