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亨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世隆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占林、安占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世隆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铁西区团结路西、科技街南土地(土地证号:鄂国用(2012)第001164号)、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团结路5号街坊8号楼-1层-1;2;3;4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54449号)、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铁西区团结路西、科技街南土地(土地证号:鄂国用(2012)第001165号)、位于东胜区团结路5号街坊8号楼-2层-201;3层-301;4层-401;5层-501;地下1层-101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54452号)、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铁西区团结路西、科技街南土地(土地证号:鄂国用(2012)第001166号)、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团结路5号街坊8号楼-1层-5;6;7;8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54451号)、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铁西区团结路西、科技街南土地(土地证号:鄂国用(2012)第001167号)、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团结路5号街坊8号楼-6层-601;7层-701;8层-801;9层-901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54450号)。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亨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北环路北侧青达路东(六区)土地(土地证号:乌政国用(2010)第401-6-1098号)、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西环路西五马路北(五区)土地(土地证号:乌政国用(2012)第401-5-0651号)、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北环路北侧青达路东(六区)土地(土地证号:乌政国用(2011)第401-6-0413号)、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六区北环路北侧青达路东(物流园区商业楼)房产(证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11100567号)。查封被申请人安占林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物流三街南、物流三路东、南环路北土地(土地证号:鄂国用(2013)第000101号)、位于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村华研物流W4区4号楼-1层-101;102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213444号)、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物流三街南、物流三路东、南环路北土地(土地证号:鄂国用(2013)第000102号)、位于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村华研物流W4区4号楼-2层-201.202.203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213428号)、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物流三街南、物流三路东、南环路北土地(土地证号:鄂国用(2013)第000103号)、位于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村华研物流W4区4号楼-3层-301.302.303.304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213447号)、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物流三街南、物流三路东、南环路北土地(土地证号:鄂国用(2013)第000104号)、位于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村华研物流W4区4号楼-4层-401.402.403.404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213446号)。查封被申请人安占海所有的位于乌审旗达布察克镇席尼路北侧三区土地(土地证号:乌政国用(2005)第401-3-4368号)、位于乌审旗达布察克镇席尼路北侧原地税局房产(证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31200374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乌审旗支行负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