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创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邬泽宇、苏巧、郭广: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邬泽宇持有包头市创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95%股权;对被告郭广持有包头市创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5%股权,依法予以冻结。
上述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前,原告可以申请继续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上述股权不得出售、转让,不得办理任何权属变更、抵押、质押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