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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包头市创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邬泽宇、苏巧、郭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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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06 14:21:17 打印 字号: | |
  包头市创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邬泽宇、苏巧、郭广: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06民初8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包头市创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邬泽宇、苏巧、郭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案件受理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包头市创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土地证号:土国用(2011)第016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工业园区乌审街南(土地证号:鄂国用(2011)第000321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工业园区乌审街南(土地证号:鄂国用(2011)第000248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101(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1759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203(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6560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104(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1762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105(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1763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102(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1760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103(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1761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102(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1758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101(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1769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301(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6559号);苏巧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403(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3285号);苏巧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603(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3282号);苏巧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401(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6564号);苏巧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303(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3331号);苏巧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402(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3284号);苏巧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302(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3281号);苏巧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604(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3289号);苏巧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701(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3283号)予以查封。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保证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原告愿赔偿被告包头市创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邬泽宇、苏巧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损失及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包头市创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土地证号:土国用(2011)第016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工业园区乌审街南(土地证号:鄂国用(2011)第000321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工业园区乌审街南(土地证号:鄂国用(2011)第000248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101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1759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203(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6560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104(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1762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105(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1763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102(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1760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103(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1761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102(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1758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101(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1769号);邬泽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301(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6559号);苏巧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403(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3285号);苏巧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603(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3282号);苏巧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401(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6564号);苏巧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303(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3331号);苏巧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402(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3284号);苏巧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302(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3281号);苏巧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604(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3289号);苏巧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126号A号楼701(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3283号)依法予以查封。

上述土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原告可以申请继续查封。

上述土地、房产查封后,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办理任何产权变更、抵押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
责任编辑: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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