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兴公共设施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波陶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案件承办人:李顺和 联系电话:0477-816033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