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调研论文
鄂前旗法院反映失信信用惩戒措施在农村牧区存在“失灵”现象应予重视
分享到:
作者:(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苏小龙)  发布时间:2017-06-26 14:39:12 打印 字号: | |
  自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实施以来,部分“老赖”慑于信用压力,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鄂前旗法院在工作中发现,当前信用惩戒措施所设限制条件较高,对城镇居民或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公职人员的当事人效果较好,但在农牧区存在“失灵”现象,威慑效果不明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值得重视。

  一是涉案标的额普遍较小。近年来,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普遍增长,其中涉农牧区的案件约占到60%,在失信人员为农村居民的执行案件中,案件类型多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相邻关系纠纷、财产权属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等,涉案标的额普遍较小。其中1万元以下的约占到70%,5万元以上的约占10%,最小标的额仅为400元。二是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农村牧区失信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抗拒执行行为情形、后果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及“欠钱不犯罪”的思想,部分失信人员对法院传唤、拘留措施无动于衷,甚至“规避躲藏”,同时,据执行干警反映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暴力抗拒执行、聚众干预执行等情形,多数发生在农村牧区。三是惩戒措施、范围有限。在农村牧区失信人员中,60%以上普遍存在“无固定工作、无信用需求、无外出经历”等情形。如对飞机、列车、动车及轮船特定等级座位以及贷款、出入境等方面的限制,与农村牧区失信人员的生产生活需求联系并不紧密,容易造成威慑效果“失灵”。2016年以来,我院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中,有139人主动履行义务,其中仅5人为农村居民。四是普法宣传覆盖面较窄。法院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的宣传、普及,主要通过报纸、电视、户外LED等传统媒体以及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未能很好覆盖到农村牧区,许多被执行人对惩戒措施、失信后果的知悉度不高,甚至彻底缺乏了解。

  对此,鄂前旗法院建议:失信信用惩戒措施应充分考虑城乡经济文化差异等因素,探索对不同职业、不同社会阶层的失信人群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在农村牧区最大限度发挥信用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实现“精准惩戒”。

  一是拓宽信用惩戒措施范围。向失信人所在乡、镇、嘎查村发出司法建议,将农牧区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及相关资格获取纳入考察范围,在办理低保社保、领取财政补贴、征地补偿款、发展扶贫项目、土地流转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加强与行政部门、金融机构所属征信系统的对接,充分共享失信人员信息,共同落实行之有效的限制措施。

  二是打好农村金融机构“阵地战”。加强与农牧区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动,在农牧区失信被执行人居住地可能有紧密联系的诸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网点的滚动屏及公告栏中发布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曝光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限制经济活动范围,压缩享受农村金融服务范围。

  三是畅通申请执行人救济渠道。强化公诉、自诉程序衔接,引导申请人提起拒执罪自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当场登记立案,及时依法审判,加强立案、审判、执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刑事处罚的威慑力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主动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对外展示办理相关拒执罪自诉案件成果,集中报道农牧区失信被执行人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

  四是强化普法宣传增加舆论压力。以失信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主要发布范围,通过地方电视台、报纸、社区或村嘎查公告栏公布曝光信息,依托巡回审判车等移动设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加强对拒执情形、惩戒措施、失信后果等内容的普法宣传,增加失信惩戒措施在农牧区群众中的知悉度和透明度,最大限度提升执行威慑力。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5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