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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旗法院反映缺席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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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苏小龙)  发布时间:2017-06-26 14:18:02 打印 字号: | |
  缺席审判作为被告一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或中途未经许可退庭时仍开庭审理的一种方式,在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年案件的不断增多,因一方当事人没有出庭,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和影响。对此,鄂前旗法院通过调研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席审判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据鄂前旗法院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院缺席审判的案件占案件的比重均在15%以上,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婚姻家庭、借款担保、民间借贷等类型案件较为突出,约占缺席审理案件的90%以上。二是庭审对“缺席”原因审查不严。对未出庭当事人有无正当理由,法律规定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经审查其理由正当合法的,可通知当事人重新开庭审理,对无正当理由的,则按缺席审理。但审判实践中,受案多人少矛盾等突出问题的影响,有的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出不出席庭审的理由,往往不予理睬,有的审判员因当事人不接听电话、不到庭参诉即按缺席审理。三是缺席审判案件“效果”差强人意。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但缺席裁判结果与对席判决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从司法实践中缺席判决的效果来看,缺席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结果对其不利的情况下,往往会找出缺席判决程序方面的问题或瑕疵,以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为由进行上诉、申诉、提出执行异议甚至进行上访,判决后可能案结事不了,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和压力,法院不得已将投入更大的精力、更多的司法资源对缺席判决引发的后续问题进行解决和处理。四是缺席审判案件送达难度日益加大。司法实践中,一些缺席审判的受送达人恶意规避诉讼,对送达法官推脱搪塞、刻意躲避、拒不露面,或者邮寄送达时拒绝签收甚至直接更换手机号码或住所,与法官玩起失踪。同时,受法院人力物力资源有限、送达机制不完善等困难的影响,在受送达人人户分离或刻意躲避送达时,只能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而留置送达也屡屡碰壁。

  对此,鄂前旗法院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一是强化责任担当,增强法官责任心。对于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民事案件,必须要强化法官责任心,克服怕麻烦、图省事、一判了之的错误观念。在处理缺席审理时,审判人员一定要查明被告不到庭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多做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到庭,慎用缺席判决,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的纠纷。二是加强庭审调查力度,提升缺席审判质量。在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庭诉讼的情况下,应尽量确保案件程序上不出纰漏、实体处理上不失偏颇,尤其是程序性事项。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可以指导当事人举证、或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原告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案件事实进一步查明,做到事实清楚,以免由于事实不清作出错误判决。三是依托司法责任制改革,增设专司送达的司法辅助人员;以手机实名制的全面实行为契机,发展手机短信送达这一新型送达方式;进一步规范邮寄送达,发挥这一主流送达方式的作用;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搭建便捷实用的公告送达网络信息查询平台,实现公告信息一键检索查询,增强公告送达的实用性。同时通过与乡村、社区建立互帮互助的经常性联系,使乡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成为法院送达工作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四是完善工作机制,多渠道进行调解。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虽然是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如果被告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就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要充分利用各方力量,开辟多种调解渠道进行调解。比如家事类矛盾纠纷应多采用“冷处理”、“借用外力”的方法,不宜急于下判。五是加强释法答疑,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民事缺席审判案件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群众的法律意识不高,因此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公告送达案件中,要向被告的成年家属释明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不到庭应诉的法律后果,让被告家属通过各种渠道联系被告,促使被告到庭应诉,改变当事人对诉讼的错误看法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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