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折宝林、刘婷婷、高伊军、张彩虹:
本院受理上诉人屈三其、高迎春、王立山、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折宝林、刘婷婷、高伊军、张彩虹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终1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屈三其、高迎春、王立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54元予以退回。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