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连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借款本金6700万元并承担该借款本金自欠息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739599.93元,及2016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产生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9.24%计算)。二、被告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借款本金17600万元并承担该借款本金自欠息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0211220.8元,及2016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产生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10.35%计算)。三、被告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薛家湾镇(通达路北)土地(土地证号:准国用2012第0038号);位于薛家湾镇(7号公寓)土地(土地证号:准国用2012第0040号);位于薛家湾镇(供销宾馆)土地(土地证号:准国用2012第0041号);位于薛家湾镇(加油站)(土地证号:准国用2012第0042号)土地;位于薛家湾镇(电石厂)土地(土地证号:准国用2012第0043号);位于薛家湾镇(水泥预制厂)土地(土地证号:准国用2012第0044号);位于薛家湾镇(大修厂)土地(土地证号:准国用2012第0046号);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农副业生产基地)土地(土地证号:准国用2015第036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薛镇通达路北中正大厦1号楼101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31200551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薛镇通达路北中正大厦1号楼-101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31200546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薛镇通达路北中正大厦1号楼301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31200542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薛镇通达路北中正大厦1号楼201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31200552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薛镇通达路北中正大厦1号楼401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31200549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薛镇通达路北中正大厦1号楼501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31200548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薛镇通达路北中正大厦1号楼601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31200550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薛镇通达路北中正大厦1号楼701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31200547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薛镇通达路北中正大厦1号楼801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31200545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薛镇通达路北中正大厦1号楼901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31200544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薛镇通达路北中正大厦1号楼1001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31200543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准能薛镇腾飞小区7号楼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31200540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薛镇准煤中心区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31200535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薛镇过境公路南大修院内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31200539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薛镇铁路南供销楼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31200533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薛镇黑岱沟露天矿东南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31200537号),被告鼎泰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薛家湾镇银泽片区F2地块鼎泰综合楼办公楼1号房产(产权证号:准旗房权证薛家湾镇字第200803492号);位于薛家湾镇银泽区(土地证号:准国用2008第0177号)土地,对上述第一、二判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以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额为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享有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内蒙古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张连祥对上述第一、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以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额为限。被告张连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1554.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连祥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