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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鄂尔多斯市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鄂尔多斯市神远煤炭有限公司、陈利军、陈耀军、陈永禄、乔占义、乔飞、贾俊连、王晓青、张鑫、白宇、伊金霍洛旗兴建加油站(经营者陈长光)、达拉特旗神远加油站(经营者王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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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6-14 15:35:17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神远煤炭有限公司、陈利军、陈耀军、陈永禄、乔占义、乔飞、贾俊连、王晓青、张鑫、白宇、伊金霍洛旗兴建加油站(经营者陈长光)、达拉特旗神远加油站(经营者王跃进):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举证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3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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