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联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新庙阿会沟致富煤矿、温永琳、赵亮梅、温琳、王改霞: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联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至2016年4月27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945615.6465元及从2016年4月28日至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均按年利率11.16%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联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至2016年4月27日止产生的利息、复利共计1892264.825元及从2016年4月28日至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按年利率6.17%计算、罚息及复利均按年利率9.225%计算)。三、被告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新庙阿会沟致富煤矿、温永琳、赵亮梅、温琳、王改霞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新庙阿会沟致富煤矿、温永琳、赵亮梅、温琳、王改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联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6056.77元,公告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联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新庙阿会沟致富煤矿、温永琳、赵亮梅、温琳、王改霞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