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水域山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峰、刘利峰、刘建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水域山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峰、刘利峰、刘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联系人:王春霞(民五庭) 电话:0477-8160342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