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霞、郭建考、刘五小、王莲女、尚娟、王银喜、任义、杜鹃、云龙飞、刘爱: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不服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