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斌、王美琴、肖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准格尔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准格尔支行不服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