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瑛、李杰、宋长林、何卫军、李亚春、高伊军、杨玲翠、高媚、康继荣、康继梅、辛耀春: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丽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瑛、李杰、宋长林、何卫军、李亚春、高伊军、杨玲翠、高媚、康继荣、康继梅、辛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周丽不服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终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维持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宋长林、何卫军、李亚春、高伊军、杨玲翠、高媚、康继荣、康继梅、辛耀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宋长林、何卫军、李亚春、高伊军、杨玲翠、高媚、康继荣、康继梅、辛耀春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高瑛、李杰追偿。三、上诉人周丽不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616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高瑛、李杰、宋长林、何卫军、李亚春、高伊军、杨玲翠、高媚、康继荣、康继梅、辛耀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632元,由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6000元,由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原审被告高伊军负担8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