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鼎龙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红星、高永飞、祁慧雄、石和平、秦国伟、杨晴亮、祁慧军、王东、孟军、杨恩、李文福、韩欢师、张学光、赵虎伟、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鼎龙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截至2016年3月8日欠息61321844.48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月利率22.14‰计算)、复利(按照月利率22.14‰计算)二、被告红星、高永飞、祁慧雄、石和平、秦国伟、杨晴亮、祁慧军、王东、孟军、杨恩、李文福、韩欢师、张学光、赵虎伟、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红星、高永飞、祁慧雄、石和平、秦国伟、杨晴亮、祁慧军、王东、孟军、杨恩、李文福、韩欢师、张学光、赵虎伟、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鼎龙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被告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树镇三垧梁工业园区经一路西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房权证蒙字第135011107217号,房屋他项权证号:蒙房他证达拉特旗字第135041204683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树镇三垧梁工业园区经一路西土地一块,产权证号为:达国用(2011)第007055号、土地他项权证号:达他项(2012)第0925号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鼎龙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98409.2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鼎龙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红星、高永飞、祁慧雄、石和平、秦国伟、杨晴亮、祁慧军、王东、孟军、杨恩、李文福、韩欢师、张学光、赵虎伟、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