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继先、韩玉凤、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江与被执行人乔梁、郭兰英、范继先、韩玉凤、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乔梁、郭兰英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该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联系人:白文祥(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94533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