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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刘子源与马华棠、赵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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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23 17:24:02 打印 字号: | |
  马华棠、赵喜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子源与被执行人马华棠、赵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修鹏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白文祥(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94533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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