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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内蒙古富凯龙大酒店有限公司、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凯龙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侯利军、张美英、侯昊疌、白新维、刘新儒、侯利兵、奥维香、立飚、贾云英、侯皓苒、孙玲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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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10 10:44:46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富凯龙大酒店有限公司、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凯龙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侯利军、张美英、侯昊疌、白新维、刘新儒、侯利兵、奥维香、立飚、贾云英、侯皓苒、孙玲林: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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